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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

发布时间:2023-12-11

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金融期货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交易风险: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金融期货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金融期货交易风险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金融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的区别,了解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 

(三)您应当充分了解金融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金融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您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您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您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我国股票市场尚属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市场波动较为频繁。金融期货市场以股票市场为基础,金融期货价格的波动往往大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此外,金融期货合约标的较大,相应地盈亏金额较大。因此,您的投资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金融期货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金融期货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中国期货业协会将金融期货风险等级划分为 R4 级。原则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4 类及以上的可开立金融期货账户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七)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期货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客户符合相应准入条件,不表明本公司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期货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客户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金融市场原则

1、您必须充分理解金融期货交易投资者所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自己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2、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自然人客户。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不以真实身份开户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客户开户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供的账户资料等相关信息,仅用于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期货公司收集、保存、处理和使用客户信息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在中国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自然人客户开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有关开户规定。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客户知晓通过期货公司移动互联网平台(APP)、微信小程序等提交的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本公司禁止所有工作人员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如有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的行为,均属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本公司不承担其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

(三)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属于个人行为,不仅是严重违反期货公司规定的行为,而且也是违规行为。对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理财所导致的一切后果,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期货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客户符合相应准入条件,不表明本公司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期货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客户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五)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及公司官网(www.gtfutures.com.cn)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七)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设置、修改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应当符合密码复杂度要求。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知晓期货居间人管理的相关规定

1.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外,是为投资者提供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无权代理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无权成为客户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结算单确认人。期货居间人不得参与期货开户环节的任何工作,不得为客户做任何盈利或风险担保的承诺,不得引诱或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不得向客户提供交易软件,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居间人与客户的任何委托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2.除本公司统一对外提供的期货类研发报告及有关信息外,居间人向客户阐述的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行情分析及建议均代表其个人观点。客户与居间人私下签订的所有协议仅代表您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3.客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http://www.gtfutures.com.cn)居间人信息,若居间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期货公司联系;

4.客户通过居间人的委托代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交易密码交付居间人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应及时通过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 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 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4.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 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 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8.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进行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时,应当知晓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应按要求分别进行申报,并确保提交的报备资料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客户实控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期货公司变更资料及时报备。当客户的账户不再符合相关情形时,应当通过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解除表》,解除实际控制关系。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客户应当遵守交易所关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则及要求,合法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期货公司及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十二)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期货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三)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六)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七)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知晓客户有随时关注自己账户情况的义务

客户应当知晓客户有随时关注自己账户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的义务,并充分了解和掌握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因客户原因未及时关注自己账户的最新变化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处置账户风险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九)知晓期货委托理财存在风险

期货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投资者作为委托方为实现委托资金增值的目的,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委托他人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客户应当知晓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慎重对待委托理财中的高额回报承诺,知悉高额回报往往无法兑现甚至造成变相欺诈,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客户进行期货委托理财前,应对以下事项认真审查,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人士出具意见:

1.投资者应认真审查受托方的信誉、资质和能力;

2.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委托理财合同或协议的条款等各项内容,认真审查期货委托理财的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欺诈性条款,尤其应关注损失或收益的界定、是否存在资金被转移的风险等;

3.投资者应知晓若受托方利用期货账户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委托理财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知晓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委托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开通并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委托接口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第三方交易委托接口包括但不限于:文华财经一键通行情交易系统、博易大师闪电手快速下单系统、快期行情交易系统、易盛行情交易系统和澎博手机委托交易系统等)。第三方交易委托接口是非交易系统软件上标准客户终端,为第三方公司根据交易系统软件上相关通讯接口、通讯协议开发的,可与交易系统进行指令传输,并能够实现个性化界面及个性化需求的功能,从而实现交易的一种委托方式。第三方交易委托接口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中所揭示风险外,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第三方软件可能需要获取客户的账户信息,存在由于第三方软件原因,出现客户信息或账户交易信息泄露的可能;

2.由于第三方软件故障原因,使客户交易终端与本公司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期货公司和交易所还在正常交易;

3.当第三方交易软件公司或期货公司交易委托系统更新升级时,存在导致其功能短暂或永久无法使用的可能;

4.通过第三方交易委托系统发布的行情信息及其它期货信息,有可能出现延迟、错误或被误导,从而导致您做出错误判断,因此,在使用第三方交易委托系统时,建议您对比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查证行情信息情况。

(二十一)知晓因客户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联络可能带来的风险

客户知晓应当提供其经常使用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通讯方式,以确保期货公司在需要通知客户持仓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时,客户能够及时准确地获知相关重要信息。因客户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无法有效联络客户,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二)知晓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与书面方式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客户知晓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电话录音内容与书面方式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期货公司可以通过电话对客户开展回访服务、风险提示、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异常交易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提示以及合规、反洗钱等工作。

(二十三)知晓手续费收取标准

1.知晓手续费是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质押、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知晓并认可期货资金账户手续费收取标准;

3.知晓期货公司提供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查询途径。

(二十)知晓并监督期货公司员工应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期货公司员工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包括监管人员)、自律管理工作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期货公司及员工依法合理营销,并符合期货公司制度及限定标准的,不适用前款所述。

(二十)知晓并监督期货公司员工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1.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二十四)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2.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3.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4.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5.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五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官方网站(www.gtfutures.com.cn)查询从业人员公示信息和居间人公示信息。

第二节 委托

第八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乙方若私下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操作,属甲方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全权委托指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或者甲方官方网站(www.gtfutures.com.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事先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乙方保证金到账以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账户收到乙方资金为准。乙方存放在甲方的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或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以录音电话、短信提示等方式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凡是使用乙方的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及出入金,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一切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四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通过核对乙方资金账号、客户名称或姓名、交易密码验证乙方身份。通过以上三项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乙方的交易初始密码、资金初始密码为乙方有效证件后六位数字(数字不足六位的前面补0)。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合约名称、数量、买卖方向、开平仓方向、价格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合约名称、买卖方向、数量、开平仓方向、权利金价格或行权(放弃行权)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或部分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乙方同意,只要甲方将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至中国保证金监管中心,即视为甲方履行了约定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义务。乙方应当自行承担未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查询上述文件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0037+资金账号。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提供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两种计算方式的交易账单供客户选择,计算方式如下:

1、逐笔对冲计算方式: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出入金-手续费±平仓盈亏±浮动盈亏

平仓盈亏是持仓合约开仓价格与平仓价格计算的差额

浮动盈亏是持仓合约开仓价格与当日结算价计算的差额

2、逐日盯市计算方式: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出入金-手续费±平仓盈亏±持仓盈亏

平仓盈亏是持仓合约上日结算价与平仓价格计算的差额

持仓盈亏是持仓合约上日结算价与当日结算价计算的差额

甲方交易结算系统中为客户提供的是逐日盯市账单,两种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客户权益都是一致的。甲方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乙方同意甲方可同时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公告、交易行情软件、网上交易系统、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手机 APP、微信小程序以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通知方式等。乙方同意,甲方只要采取以上任意一种方式通知,无论乙方是否查看通知事项,均不影响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的结果。

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甲方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1、甲方官方网站(www.gtfutures.com.cn)公告

2、行情系统公告

3、手机短信信息提示

乙方同意,甲方只要采取以上任意一种通知方式均视为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同意,电话、手机短信、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均以乙方在开户预留的信息为准,乙方需确保预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有义务在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时间)前三十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时间)前三十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电子或纸质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以及结算报告所载全部事项的确认。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四条 由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五条 除本节上述约定的通知方式外,在交易期间,甲方将根据乙方未平仓合约的最新价对其账户权益和可用资金进行实时动态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实时发送至乙方的交易系统中,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身账户的权益和可用资金的变化情况,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甲乙双方约定,一旦系统计算出账户可用资金小于零,即视为甲方发出了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及时追加资金或采取减仓措施使账户可用资金大于等于零。

如果由于乙方未能及时接收资金动态变化最新数据,造成乙方延误或未能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无法送达的,甲方有权于当日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大于等于零。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以确保其保证金能够维持持仓头寸。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如乙方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交易,将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期权行权获得标的期货持仓时,按当日标的期货结算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计算行权盈亏。乙方以标的期货合约盘中即时价计算的期权实、虚值与实际行权时的数额可能不一致。如乙方申请行权,须承担实际的行权盈亏。

第四十七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度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度的计算方法为:

保证金占用(保证金按照甲方收取标准计算)/客户权益×100%。(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并处理风险。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对乙方的交易实行动态风险控制。乙方的风险度>100%时交易软件显示乙方可用资金为负,乙方有义务即时查看,且不得以未查看为由否认知晓资金变化及风险状况。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节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即刻补足保证金或即刻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可用资金≥0。

第四十九条 乙方结算后的风险度>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含集合竞价)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当期货市场行情出现较大波动时,乙方应当在不晚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10分钟,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自集合竞价阶段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第五十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有义务遵守期货交易所对客户整数倍持仓调整、不适合交割客户最后持仓日持仓调整及其他关于持仓调整的相关规定。

不适合交割客户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特殊法人客户、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等不符合期货交易所交割要求的客户。

乙方同意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整数倍持仓最后调整日或不适合交割客户最后持仓日的当日,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调整或平仓,否则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对其不符合要求的持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乙方应承担交割违约的全部责任。如甲方因为乙方交割违约发生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五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如乙方此时已挂平仓委托单导致甲方强行平仓指令无法进入交易系统的,甲方有权撤销乙方委托再进行强行平仓;对于甲方撤销的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剩余持仓,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按照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价格为乙方重新挂单。以上事项乙方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五十四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五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发现后及时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六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方式告知乙方,强行平仓结果将随乙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发送。

第五十八条 乙方追加的资金未到达甲方指定账户或者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存在可疑交易行为无法排除洗钱嫌疑的;或因乙方涉案,甲方应有权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 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六)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回访的;

(七)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六十一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六十三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 甲方为了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在对乙方的资信、交易经历与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前提下,有权采取冻结交割保证金及交割货款等方式保障交割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由于乙方在交割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或荣誉损失,乙方应当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依据具体损失金额或相关荣誉可以产生的预期收益确定。

第六十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平仓或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十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六十 期权合约到期日自动行权(履约)和放弃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乙方应知悉并遵守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明确期权合约到期日自动行权(履约)、放弃的认定标准。对于可能出现相对收盘价为虚值的期权合约被行权(履约)、相对收盘价为实值的期权合约被放弃等情况,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责任。

第六十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七十 甲方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七十一 甲方可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七十二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七十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质押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未经协商一致,乙方即参与交易的,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的手续费通行收取标准。乙方同意,甲方设定的手续费标准为交易所手续费率的四倍。手续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采用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或公告的,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七十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通过甲方官方网站及指定的交易软件中发布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乙方应及时关注甲方发布的信息,对收取标准有异议的可在甲方公布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未提出异议,直接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公布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的,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并通过甲方官方网站及指定的交易软件中发布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 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乙方资金汇入甲方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账户且乙方已经通过甲方取得交易编码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两日后生效,不另行签订纸质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八十 除本合同第七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八十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八十二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八十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八十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十 甲方在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为乙方提供行情分析、早报等信息服务。所使用的信息均来源于认为可靠的已公开资料,但甲方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意见等均仅供乙方参考之用,不构成对所述特定资产的买卖意见。对依据或者使用该类信息服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行情等软件是由第三方所制作的软件,甲方在使用前均进行过系统性测试。因软件编写瑕疵、数据源故障等非甲方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错误发生,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建议乙方选择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软件互为备份,如甲方发现软件存在瑕疵,将及时通知乙方或视情况关闭软件。

九十二  因甲方持仓限额达到交易所标准而导致乙方不能开新仓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九十三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节 其他

九十四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九十五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 甲方的分支机构(包括甲方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明确规定并在此明示:甲方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或利用分支机构的各类印章或业务介绍信对外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或作出有关某种经济权益的承诺或保证。乙方若与甲方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甲方规定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承诺或保证,均属无效,甲方不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直接责任者个人与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明知上述特别约定并确认与甲方无涉,不应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九十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等合同附件、其他补充协议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 本合同一式三联,甲方执二联,乙方执一联。

甲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盖章)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   

 

期货公司开户记录

投资者资金账号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用户名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初始密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日期:

                

 

 

 

 

 

 

 

 

 

术语定义

1.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2.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3.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4.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5.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6.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持仓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7.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8.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期货公司规定的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9.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0.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11.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2.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13.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1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15.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16.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1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18.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9.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20.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21.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22.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23.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24.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5.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