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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事项的报备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0

一、本规定所称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事项是指,期货公司发生《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事项。

二、期货公司发生上述情形的股权变更,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一)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报告(见附件1);

(二)股权受让方相关背景材料。包括企业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期货公司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或《期货公司自然人股东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期货公司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三)股权背景情况图(见附件3);

(四)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包括期货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股权(和注册资本)的决议;有关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有权决策的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涉及国有股权且需履行相应报批或报备程序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股权转让或者增资协议或合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或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

(五)公司章程、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

1.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报告(格式文本)

2.期货公司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期货公司自然人股东情况申报表

3. 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附件1:

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报告

(公司文号)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

我公司股东会于XX年X月X日决定变更股权(和注册资本,如有变化)。我公司现注册资本为XX万元,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为:(按照出资金额从多到少的顺序列明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

此次股权(和注册资本,如有变化)变更的具体内容……。此次股权(和注册资本,如有变化)变更后,我公司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为:(按照出资金额从多到少顺序列明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

此次股权(和注册资本,如有变化)变更完成后,我公司的股东XX公司和YY公司为关联人,具体关联关系为(详细说明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的关系为(详细说明一致行动人关系)。

特此报告。

XX期货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期货公司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股东名称

住所

成立日期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经营范围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理

自然人股东、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等)情况

请列明姓名、职位、身份证件号码(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附件):

上述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上述人员中是否有港澳台或者外籍人士,是否有外国居留权

如有,请详细说明。

是否存在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本企业的情形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承诺: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书面报告材料一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企业公章

填表时间



期货公司自然人股东情况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曾用名

民族

国籍

身份证号码

最高学历

护照号码

政治面貌

职称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方式

所在单位及职务

是否有国外长期居留权?

 

姓名

与本人关系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职务

    会关 

姓名

与本人关系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职务

学习简历

起止时间

院校专业

证明人及联系电话

工作履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证明人及联系电话

参股企业情况(如参股多家企业,应增加此栏目)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担任职务情况

其他特别说明

直接或间接参股期货公司方式(如何实现参股、持股比例)

本人是否在期货公司任职?

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期货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股权?如有,请说明。

是否有到期未清偿债务?如有,请说明。

近五年是否有刑事或民事诉讼?如有,请说明。

近五年是否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如有,请说明。

有无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形,如有,请说明。

本人对以上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所填报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承诺:如以上内容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附:个人身份证、护照(如有)、户口本、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如有)、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附件3:


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举例说明:期货公司股东A的股东为E和F。E为国有独资企业,其上不存在国家以外的投资主体,因此构成申请人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之一。F为有限责任公司,仍可向上追溯股东,F的股东J、K为自然人,其上不存在投资主体,因此,也是申请人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之一。股东C为国有独资企业,本身就是申请人最终权益持有人。同样,对股东B的股权关系可进行类似追溯,直至K、O、P、L和M五位申请人最终权益持有人。同一主体不得在本图中重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