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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2010年1月14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9-12-09

(2010年1月13日 期货业协会文件)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中国期货业协会:

为落实《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的规范运作、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体系

(一)专职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二)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从事介绍业务必须具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具备专职业务人员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不得从事介绍业务。

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参加中期协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三)专职业务人员数量应符合《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即证券公司总部应至少配备5名专职业务人员,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业务人员。

(四)各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对专职业务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纳入公司制度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五)中期协负责制定介绍业务专项培训的规划、师资准备及专职业务人员资质后续管理等工作;各证监局负责辖区内从事介绍业务人员的具体专项培训组织工作。

二、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加强介绍业务内部管理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根据《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通知等要求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及我会相关规定,按照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原则联合制定介绍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联合办法),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联合办法中涉及客户服务等方面需要公示的信息,应按照《试行办法》第十七条做好公示工作。

(二)证券公司须与其相关期货公司联合制定其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规划(以下简称联合规划),即证券公司各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分步计划。联合规划应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客户状况等相适应,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后实施。

(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合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联合办法进行联合自查,联合自查结果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并书面提出开业申请,取得证监局书面无异议函后,方可开展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介绍业务的日常合规检查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在联合办法中体现。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应作为联合办法、联合规划、联合自查的重要内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对信息系统进行评估,根据系统承受力决定介绍业务开展规模,并共同组织对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相关测试,评估及测试报告应作为开业申请时自查报告的内容。

三、各证监局应加强对介绍业务的统一严格监管

各证监局应根据《试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统筹本辖区介绍业务监管工作,通过严格监管有效防范介绍业务风险,保证介绍业务平稳开展。

(一)各证监局应高度重视介绍业务监管工作,统筹证券、期货监管力量,做好本辖区介绍业务监管规划、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证监局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介绍业务监管情况,将作为派出机构期货、机构监管工作考评的一项内容。

(二)专职业务人员管理工作

1.各证监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证券机构介绍业务人员专项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

2.各证监局应做好本辖区专职业务人员管理工作,将专职业务人员监管作为介绍业务开业验收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证券、期货公司介绍业务内部管理的督导工作

1.证监局收到本辖区证券、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联合办法后,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操作指引》及我会相关规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修正。对证券、期货公司约定的《试行办法》、《操作指引》等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2.证监局收到本辖区证券、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联合规划后,应审查其合理性,结合本辖区介绍业务开业验收规划提出修正意见。

3.证监局收到本辖区证券期货公司报送的联合自查结果后,应进行程序性审查。

(四)辖区证券公司、营业部介绍业务开业验收工作

1.各证监局应坚持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原则,成熟一家开业一家,根据辖区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情况,切实做好开业验收检查工作。

2.开业验收检查基本流程如下:(1)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完成联合自查后,向当地证监局提出书面开业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书面开业申请、实施介绍业务的联合办法、联合规划及公司自查报告。(2)各证监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总部进行验收检查。证券公司总部检查合格的,出具无异议函,抄送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及期货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期货公司总部检查合格的,出具无异议函,抄送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证监局。(3)各证监局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进行验收检查,证券营业部应向证监局提出书面开业申请,同时提供证券公司总部验收无异议函、期货公司总部验收无异议函、证券公司总部对该营业部的自查情况报告。证券营业部须在期货公司总部、证券公司总部及本营业部均通过开业验收检查,取得书面无异议函后,方可开展介绍业务。对于检查中发现风险控制不力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应及时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展介绍业务。

3.对前期曾进行过检查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须重新对照新的监管要求进行梳理,并由各证监局验收检查,验收合格之前暂停介绍新的客户;对经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介绍业务,并在3个月内将客户转入符合条件的证券营业部或委托的期货公司管理。

为了统一检查标准,加强对证监局检查工作的指导,特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开业验收检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五)辖区介绍业务日常监管工作

介绍业务应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证监局日常监管体系。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公司在开展中间介绍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计入诚信档案,并按照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时予以相应扣分。

四、其他事宜

各证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期货公司,督促其落实本通知要求。

《操作指引》与《工作指引》将于近期另行下发。

各证监局应尽快启动本辖区专职业务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于2010年1月21日之前将本辖区拟参加专项培训的人员名单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期货二部,并同时抄送中期协。我部将按照就近培训的原则,根据各地报名人数确定具体培训时间及地点(由中期协另行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