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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2.8.2关于落实《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期工会通知【2021】64号)

发布时间:2021-12-08

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

为进一步落实《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业务活动,有效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公会现就落实《办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安排

(一)上海地区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应当严格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修订涵盖居间人准入、尽职调查、合规管理、信息披露、居间客户交易检测、回访、投诉举报处理、追责等环节的居间人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不得新增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合作条件的居间人。现有居间合同到期后,居间人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合作条件的,不得续签。居间协议终止后,原则上不得继续向居间人返佣。

(三)《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应当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督促和引导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机构居间有序退出,并根据居间人的合规展业情况以及业务终止后的风险隐患确定风险金的留置比例,切实防范次生风险。

二、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

(一)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与居间人签署协议应采取现场签署的方式,居间协议应经公司合规部门审核后,盖期货公司总部公章方可生效。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应与居间人(含过渡期内的居间人,下同)约定,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不得冒用、借用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或其他名称与投资者沟通。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应至少每半年组织对居间人进行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长不得少于 6 小时,在过渡期内对现有机构居间人进行培训的,机构居间的业务人员应当全体参与。培训可以以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并保存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培训课件等材料。

(四)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不得将居间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软件推荐给投资者,不得与居间人直接或间接开展关于交易软件使用、购买、收费等任何形式的合作。

(五)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不得将本机构(含异地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总部)发布的研究报告、投资建议和其他业务信息通过居间人转发给投资者,不得将与期货经纪服务相关的业务委托给居间人执行。

(六)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应在经居间介绍的投资者开户时提醒投资者,居间人不得指导投资者进行回访,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及其居间人不得提前告知投资者回访内容,不得协助投资者进行回访,不得委托居间人或其他人员代替投资者回访。回访时,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应同投资者确认其知悉居间人的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并告知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七)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资金状况等各项资料泄露给居间人。

请各期货经营机构会员严格执行上述通知内容,切实履行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对于在过渡期内新增或变相新增不合规居间人,以及其他未严格执行《办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公会将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