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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治理-2.6.11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中金所自律规则)(2017年修订 2017年7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9-12-09

发文机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发布日期

2017.06.28

生效日期

201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2017修订)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2017修订)

(2013年830日实施 2017628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职责,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5个交易日每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 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 知识测试由期货公司会员组织。投资者登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统一管理和运营的考试平台,进行在线测试。测试成绩长期有效。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开户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监督人员。

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参加知识测试的过程全程录像。录像至少完整记录开户知识测试监督人员验证客户身份、客户正面留影、客户测试等全过程,影像声音和画面应当清晰、稳定、流畅、无中断。

第十一条 测试完成后,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留存客户测试成绩单,开户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成绩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当包括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 一般单位客户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开户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和投资者签字的测试成绩单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条 持有有效交易编码的投资者在其他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户的,该会员可以不再对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测试。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77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