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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治理-2.2.15期货公司诚信评估方案(中期协2015年12月22日通过)

发布时间:2019-12-09

(2015年12月22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推进期货行业诚信建设,优化行业诚信环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由自律监察委员会牵头组织部分期货公司起草了《中国期货业协会诚信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用于规范和指导期货行业诚信评估、结果使用等具体工作。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决定,落实肖钢主席讲话指示,以“加强商务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思想,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通过建立行业诚信评估机制,积极推动期货行业整体诚信建设,树立期货行业“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风气,引导期货公司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为期货市场的创新发展塑造良好氛围。

二、工作思路

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工程,在制定期货公司诚信评估指标过程中,不追求制定出一个包罗万象的评价方案,而是注重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指标设计中尽可能减少未来评估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以确保结果的客观公正。诚信评估结果只反映该期货公司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的诚信合规情况,并不代表公司的整体综合实力和业绩排名。

通过诚信评估,不仅可以方便投资者对期货公司的基本诚信状况进行了解、评估并做出选择,而且评估结果的公布,在褒奖守信公司的同时也让失信者无所遁形,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三、主要内容

(一)评估对象

诚信评估对象目前仅为期货公司,对协会其他会员、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评估将随着指标的不断完善、修正以及评估结果的使用推广而择机开展。

(二)评估指标

协会本着“客观公正、易于统计、可操作性强”的原则构建了整个指标体系,通过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被协会实施纪律惩戒、被交易所实施自律措施和其他五个维度,按照由轻到重制定了扣分标准,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评分过程的影响,确保打分结果客观公正。同时,对于期货公司的重大失信行为,在指标中设定了“一票否决”项目作为“红线”警示期货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指标选取未涉及“经济指标”,这主要是考虑到诚信评估与期货公司的规模、盈利等经济指标无必然联系,且协会的评估目的是要向投资者揭示期货公司守法合规情况并提示风险,而不对其综合实力进行评判,因此在指标选取上剔除了经济指标。在未来实施过程中,诚信评估指标并非一成不变,诚信评估委员会或诚信评估小组可以根据行业的发展不断进行完善和调整,既可以增加也可以删减。

(三)计分原则

诚信评估采取扣分原则,初始分值为100分,根据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最低分为0分,暂不设加分项。

期货公司在一个评估周期内,因同一事件被同时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或因同一事件被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分别处罚的,均采用从高扣分原则,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上述处罚措施以正式发文为依据,时间以正式发文日期为准,按正式发文日期计入对应周期。如上述处罚、措施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被撤销或是变更,协会将随之对评分情况进行调整,并进行通告说明。分数具体计算办法参见附件《期货行业诚信评估指标》。

(四)数据来源

每个评估周期内,协会将通过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部际共享信息平台(司法机关、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FISS系统”以及其他可查询信息平台提供的数据获取期货公司诚信信息后进行综合评判。

同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通过采取与专业征信企业进行信用信息交换或是购买外包服务的方式来扩大诚信信息数据来源。

四、组织实施

协会拟成立诚信评估委员会或诚信评估工作组作为实施机构,负责诚信评估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评选、指标调整、打分结果的初评、复核以及评估结果发布等事宜。

期货公司诚信评估每年进行1次,由于诚信评估仅对公司的诚信合规行为进行评价,为避免与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相互干扰,拟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估周期。每个周期初始,公司基础分重新恢复为100分。

评估结果拟定于每年3月底或4月上旬发布。

五、结果使用

诚信评估结果将按照得分高低对外进行公示(得分相同,排名按公司名称拼音字母顺序排列),但考虑到“诚信”不等同于“信用”,因此只打分不分级。对于周期内未被扣分的企业,将在协会网站显著位置以“红榜”形式进行表彰;对于被扣分企业,将在协会网站详细列示扣分原因,公众可以通过点击公司名称进入相关页面进行查询。期货公司不得在广告、营销、展业等过程中夸大、歪曲使用评估结果,或将评估结果用于诋毁、贬低同业竞争对手。

 

附件:期货公司诚信评估指标

 

 

 

 


 


附件:

期货公司诚信评估指标

评分类别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一票否决指标

1.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2.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
3.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责令暂停全部业务的。
4.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临时接管措施的。
5.
期货公司被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
6.
期货公司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或被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宣布为该交易所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7.
期货公司违反《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期货公司符合一票否决指标”7项评分内容中任何一项的,诚信评估指标扣100分,公司得分为0分。

被监管部门处理

受到行政处罚

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扣15分。

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扣18分。

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扣20分。

期货公司被其他行政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扣5分。

被采取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扣2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扣3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扣4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的,扣10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责令定期报告监管措施的,扣10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监管措施的,扣12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的,扣12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公开谴责监管措施的,扣15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停止批准新增业务监管措施的,扣25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限制证券期货公司业务活动措施的,包括: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撤销有关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限制分配红利、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处置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措施的,扣60分。

被实施自律惩戒

受到协会处理

期货公司被协会处以训诫纪律惩戒的,扣4分。

期货公司被协会处以公开谴责纪律惩戒的,扣6分。

期货公司被协会处以暂停会员部分权利纪律惩戒的,扣15分。

期货公司被协会处以暂停会员资格纪律惩戒的,扣30分。

受到交易所处理

期货公司因违反交易所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或监管谈话措施的,扣2分。

期货公司因违反交易所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措施的,扣6分。

期货公司因违反交易所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而被限制开仓或强行平仓的,扣10分。

期货公司因违反交易所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被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会员资格措施的,扣30分。

其他

其他失信行为

期货公司因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扣5分。

期货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的,扣20分。

备注:
1.
评估指标中涉及的所有被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惩戒措施的行为主体均为期货公司,公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受到处理措施的情形不包含在评估指标扣分事项之内。
2.
期货公司在一个评估周期内,因同一事件被同时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或因同一事件被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分别处罚的,均采用从高扣分原则,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上述处罚措施以正式发文为依据,时间以正式发文日期为准,按正式发文日期计入对应周期。如上述处罚、措施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被撤销或是变更,协会将随之

  对评分情况进行调整,并进行通告说明。
3.
诚信评估基础分为100分,扣完为止,最低分为0分,诚信评估不设加分项。
4.
诚信评估仅对公司的诚信和守法合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不适用于对期货公司综合实力的评判。
5.
监管措施释义详见《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8]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