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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也是犯罪

发布时间:2021-08-31

提高防范意识远离洗钱犯罪

很多人是从电影里听说“洗钱”这个词的,也就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洗钱犯罪离自己很遥远,跟普通老百姓沾不上边,但其实洗钱犯罪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常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由费某用一条金项链典当获取6500元贩毒本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经费某联系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

被告人费某在伙同王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均是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就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转回。自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4次在收取毒资后,随即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费某的刑事责任,且费某系累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应以洗钱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费某、程某某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费某掩饰、隐瞒自己贩卖毒品所得,为何还构成洗钱罪?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的新规定。修改后,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即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上面案例中,费某收取毒资后,为掩饰隐瞒毒资性质,让他人提供资金账户保管毒资,“小额多笔”转回毒资,就属于“自洗钱”,由于该行为发生在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因此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同时,还构成洗钱罪;程某某明知是他人贩卖毒品所得毒资,并提供资金账户代为保管和转移,也构成洗钱罪。

 

检察官告诫不法分子

2021年3月1日后,司法机关不仅追究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行为的刑事责任,让犯罪所得无处可藏,切记不要为了贪图不法利益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