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培训-17-上海期货交易所品种介绍-燃油
发布时间:2019-12-12一、燃油现货基本情况
(一)品种概况
1、品种特性与分类
一般来说,在原油的加工过程中,较轻的组分总是最先被分离出来,燃料油(Fuel Oil)作为成品油的一种,是石油加工过程中在汽、煤、柴油之后从原油中分离出来的较重的剩余产物。燃料油主要由石油的裂化残渣油和直馏残渣油制成的,其特点是粘度大,含非烃化合物、胶质、沥青质多。
作为炼油工艺过程中的最后一道产品,传统燃料油产品质量控制有着较强的特殊性。最终燃料油产品形成受到原油品种、加工工艺、加工深度等许多因素的制约。
燃料油主要用于交通运输、炼化、工业制造、电力等行业,其中船用油市场需求呈稳定增长趋势。
船用燃料油作为运输交通的动力来源,是在传统燃料油的基础上进行再加工而成的调和油品,其品质必须符合船舶内燃机使用的各项要求,否则容易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船用燃料油有多种分类方式:
⑴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 17411规定,船用燃料油分为馏分型船用燃料和残渣型船用燃料。馏分型燃料主要是以轻油(柴油)成分为主的油品,根据密度和十六烷值等质量指标分为四种,分别为DMX、DMA、DMZ、DMB;残渣型燃料油是以重质燃料油为主要成分的油品,其根据质量和粘度分为7个粘度、6个质量档,共11个品牌号,分别为RMA10、RMB30、RMD80、RME180、RMG180、RMG380、RMG500、RMG700、RMK380、RMK500、RMK700。
⑵ 根据硫含量,船用燃料油可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其中残渣型燃料油对应的标准分别是不大于3.50%、0.50%、0.10%。
⑶ 根据供应对象,船用燃料油可分为保税船用燃料油和内贸船用燃料油。
2、主要质量指标
船用燃料油现行国家标准GB 17411-2015是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船用燃料油标准ISO8217制定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有粘度、硫含量、硫化氢、闪点、水分、酸值、总沉淀物等。
⑴ 粘度。是燃料油最重要的性能指标,是划分燃料油等级的主要依据。它是对流动性阻抗能力的度量,它的大小表示燃料油的易流性、易泵送性和易雾化性能的好坏。运动粘度的单位是mm2/s。
⑵ 密度。单位体积油品的质量称为密度。通过测定密度和体积,可以对油品精确计量,是贸易数量的依据。由于油品的密度和其化学组成有关,因此可以根据密度判断油品的品种及质量。
⑶ 碳芳香度指数(CCAI)。用来评价残渣燃油的发火性能的一个计算值,由残渣燃料油的密度和粘度决定。标准中包括CCAI,是为了避免密度粘度关系异常的燃料油可能导致残渣燃料油滞燃期延长。
⑷ 硫含量。残渣燃料硫含量决定于调和组分油的硫含量,根据目前国内市场残渣燃料油现状及环保要求的提高,残渣燃料硫含量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买方有责任根据船舶发动机的设计、排放法规、设备以及燃料油将要使用区域的现行法规限制,确定燃料油的最大硫含量。
⑸ 闪点。闪点是评价燃料油形成火灾危险性的有效指标。
⑹ 硫化氢。硫化氢是高毒性气体,人员暴露于高浓度硫化氢气体下是危险的, 极端情况下致命。硫化氢可以在炼制过程中形成,也可在储油罐、产品驳船和用户罐中的燃料油中逐渐形成。
⑺ 酸值。由酸性化合物引起的高酸性燃料油往往会加速船用内燃机的毁坏,这种毁坏首先发生在燃料油的注入设备中。
⑻ 总沉淀物。油品中的沉淀物会加剧设备磨损和喷油嘴堵塞,沉淀物可在储存罐中、过滤器滤网上或设备积累,造成油料从油罐到燃烧器流通不畅。
⑼ 残炭。指油品在特定的高温条件下,经过蒸发及热裂解过程后,所形成的炭质残余物占油品的质量百分数。
⑽ 倾点。指油品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被冷却的试样能够流动的最低温度。买方应确保倾点适合船上设备要求,尤其是船舶运行在寒冷气候。
⑾ 水分。水分的存在会降低燃料油的热值,还会影响燃料机械的燃烧性能,可能会造成炉膛熄火、停炉等事故,因此要严格控制油品中的水含量。
⑿ 灰分。指在规定条件下,燃油被炭化后经煅烧所得的无机物。燃料油的灰分沉积在管壁、锅炉受热面等设备上,使传热器效率降低。
⒀ 钒。普遍存在于原油中,且有机钒溶于原油中,因此残渣燃料油也含有钒。钒和钠燃烧后生成低熔点的化合物,造成炉膛的严重溶蚀,产生高温腐蚀。
⒁ 钠。用于鉴别运输途中是否因海水的引入而提高盐含量,因盐会引起设备的腐蚀。当以残渣燃料油为燃料时,低熔点的钠化合物是船用柴油机的阀件、是喷嘴及涡轮鼓风机叶片上产生沉积而造成腐蚀的原因之一。
⒂ 铝+硅。通常是由催化剂的粉末残留在渣油中。铝和硅的氧化物坚硬,易对燃烧设备产生磨损。
⒃ 净热值。单位重量的油品完全燃烧时所放出的热量减去酸的生成热及其溶解热后所得到的热值为总热值,总热值减去水的气化热后所得到的热值为净热值。
⒄ 使用过的润滑油(钙+锌或钙+磷)。使用过的润滑油氧化后生成的酸性物质,会腐蚀设备。润滑油中的金属添加剂会使灰分增加,且使用过的润滑油含有一定量的磨损颗粒物使设备磨损加剧。因此,燃料油中应不含使用过的润滑油。
⒅ 相容性(级)。符合标准指标的油品单独使用时无问题,但遇到非同类轻油或重质燃料油时,出现絮凝现象,这种现象在燃料油调合过程中也会经常遇到, 反映的是不同油品的相容性问题。
(二)全球燃料油市场概况
1、全球燃料油生产与消费情况
全球燃料油的主要生产区集中在中东、南美洲、俄罗斯、中国等,全球年产量约5亿吨,其中约3-4亿吨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贸易;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船用油需求约1.7亿吨,其中亚洲占总需求的38%。
全球有四大船用油市场,分别是亚洲地区(新加坡、日本、韩国、中国香港、中国)、欧洲ARA地区(阿姆斯特丹、鹿特丹、安特卫普)、地中海地区(富查伊拉)和美洲地区(美洲东海岸)。以上地区的海洋贸易繁荣,远洋航运畅旺,船用油市场非常发达。
从全球不同地区供求关系看,欧洲地区、俄罗斯地区、美洲地区、中东地区处于供大于求状态,亚太地区则有较大需求缺口。
其中,新加坡是亚洲最大的船用油市场,2017年的消费量约为5064万吨。依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灵活的经济政策、注重石油交易市场的长期发展,新加坡吸引了几乎所有跨国石油公司和全球性石油贸易公司参与当地燃料油市场经营, 全球其它地区出产的相对低品质燃料油组分资源流向新加坡,经过油品调合后再进行成品的销售。
2、全球船用燃料油市场发展趋势
⑴ 船用燃料油消费逐年增加
近几年,石油价格不断走高,炼油企业不断升级加工装置,提高轻质油收率,降低重质油产量。但随着全球贸易物流的增加,船用燃料油的需求不断提升。
⑵ 船加油单次加油量增加
通常,10万吨以下船舶,老式发动机加180船舶燃料油,近几年新式发动机加380船舶燃料油,更大的船舶加380、500船舶燃料油;而且远洋船舶单次满仓加油量一般达到1000-6000吨/船,如果补仓加油仅为满油仓的20%-30%;大型集装箱船舶(船长263.23 米,宽32.2米,载重52223吨,满载吃水深12.8米,可一次性装载5000个标准集装箱)和油品运输船,加500、700船舶燃料油,单次加油量甚至可以达到万吨/船以上。
近几年,全球主要航运公司均加大了老旧和高耗能船舶淘汰力度,船队的船龄整体大幅降低,同样也带来了船舶大型化和超大型化的变化。
⑶ 高粘度燃料油使用趋势明显
随着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的上涨,船用燃料油的价格也随之走高。船用燃料油占船运企业的成本已达到50%以上,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对船舶发动机进行改造,使其适用价格相对低廉的重质燃料油。目前,一般近海及江河部分船舶主要使用180,远洋运输船舶多使用380,380燃料油是目前主流产品。部分大型船舶为了进一步降低成本开始使用500,甚至开始出现使用700的船舶。
⑷ 低硫燃料油有较大发展空间
1997年9月,国际海事组织(IMO)修订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增加了新的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对船舶排放的SOx、NOx等大气污染物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此后又多次进行修改。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已经批准了波罗的海、北海、北美、美国加勒比海四个“排放控制区”(ECA),在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燃料油硫含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浓度: ①1.5%,2010年3月1日之前;②1.0%,2010年3月1日之后;③0.1%,2015年1 月1日之后。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0届会议上决定了关于全球硫排放限值的实施日期:排放控制区外,即全球范围内,从2020年1月1日起,船用油的硫含量标准从低于3.5%m/m调整至低于0.5%m/m。
(三)我国燃料油市场概况
燃料油是目前我国石油及石油产品中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一个品种。在2001 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公布的新的石油定价办法中,正式放开燃料油的价格,燃料油的流通和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基本接轨,产品的国际化程度较高。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从0.1元/升提高到0.8元/升,此后又多次调整,目前执行标准为1.2元/升(合1218元/吨)。
1、我国燃料油市场相关政策
⑴ 进口管理
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燃料油的进口配额制度,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管理。《2018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0号)中规定:2018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珠海振戎公司和中化集团等五大国营进口企业没有进口数量限制。
⑵ 环保政策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2015年12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包括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自2017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2018年起,这一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内靠岸停泊的船舶;2019年起扩大至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所有船舶。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3.其他进一步举措。自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减排,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四个核心港口同时实施第一阶段措施,即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2015年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
2017年10月,交通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通过政策引导,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适应航运市场需求。一是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二是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在2019年完成等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修订。
⑶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2017年4月13日,杭州海关公布了《杭州海关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出的第一批(15项)创新举措》(以下简称15项),是对《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25条)的进一步细化,其核心任务之一,是探索油品全产业链投资贸易便利化,从效率与成本两方面增强自贸试验区油品贸易的竞争力,以推动保税燃料油产业发展。主要包括:(1)跨地区直供,供油企业跨舟山海关辖区到其他海关辖区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直供业务,包括宁波、南京、上海等及关区内的嘉兴、温州、台州等。(2)港外锚地供油,供油船对尚未进入港口内,在港口外锚地停泊的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保税油。(3)一库多供,同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同时存储多家供油企业的保税油。供油企业利用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4)先供后报,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的企业采用“先供油,后报关”模式开展业务。
2017年8月8日,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监管操作流程》,实现保税油跨关直供海关监管模式的制度突破,对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四地保税油跨关直供在海关监管操作层面予以明确,统一做法, 有利于四地海关深入沟通协作,推进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业务做大做强。
2018年3月,由舟山港综保区管委会委托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制定的《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计量技术规范》正式发布。
2、我国燃料油生产与消费情况
近年来我国燃料油市场发展稳中有增,地炼在倾向于深加工原油后,进口燃料油受到排挤,但国际航运业正在走向复苏,加之自贸区政策不断开放,保税油市场交易活跃,燃料油进出口量持续增长。
中国燃料油产量(2011-2017)
中国燃料油进出口量(2011-2017)
中国燃料油表观消费量(2010-2017)
数据来源:金联创
我国燃料油消费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炼化、工业、电力四个领域。2017 年,交通运输及工业制造板块消费继续回暖,而炼化消费板块需求继续降低,电力需求仍在低谷。由于环保替代能源的大规模应用,2010年以来,以冶金和轻工业为代表的工业燃料油以及电力板块的燃料油消费量持续缩量,以船用油为代表的运输业在此7年间虽受国际船运行业不景气等影响,燃料油消费量有所下降, 但整体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水平。
数据来源:金联创
3、我国燃料油进口情况
我国主要从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日本、伊朗、印度尼西亚、委内瑞拉、荷兰、俄罗斯等国进口燃料油产品,近几年来,因欧盟对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部分高硫燃料油由欧洲直接运送到中国的数量有所增加。
随着环保政策的日趋严格,预计未来进口燃料油的去向更将倾向于保税油市场,企业加强保税和套利业务后同新加坡等东南亚地区的联系将会更加紧密。
中国燃料油进口来源国(2016-2017)
数据来源:金联创
4、我国保税船用油市场
保税船用油,具体是指对进出我国的国际航线运营船舶供应的保税船用燃料油,进口和销售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储存在指定的保税油专用油库,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
2017年我国船用油消费量约为1791万吨,同比增长8.48%。其中,保税船用油消费量约在1111万吨左右,同比增长12.68%。随着自贸区政策不断开放。市场监管更加规范,我国船用油市场回暖。
中国船用油消费量规模(单位:万吨)
长江三角洲地区仍然是我国保税油销量最集中的地区。长三角地区港口集中、岛屿众多,地理位置良好,航运便利,在保税油市场中一直处于领先位置。保税船供油企业纷纷在此设立服务网点,2017年浙江自贸区成立,且年内政策发布允许跨区域运营,支撑此区域的整体经销量继续上涨。2017年长三角地区保税油销量为606万吨,年度销量环比去年上涨22.42%。环渤海与珠三角地区销量与去年相比变化幅度不大,分别为319万吨与186万吨。
中国保税油各地区消费量规模(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金联创
保税船用油的供应方是指在中国保税港区提供保税船加油业务的企业。2006 年以来,国际航线船舶保税油属国家特许经营,商务部发放了5张全国性的牌照,分别是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分公司、中石化长江燃料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公司和深圳光汇石油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2017年舟山市发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7〕32号),自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注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杭州海关辖区内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的经营行为。6月8日,首批4家保税油经营资质企业获批,包括舟山浙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信国际(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中油泰富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舟山港综合保税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月27日,舟山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为第5家获批企业。
我国幅原辽阔、港口众多,是世界第一出口大国,2017年,我国外贸货物吞吐量为40亿吨,是新加坡港的6.3倍,而保税船用燃料油消费量仅为新加坡的五分之一。因此,我国船用油市场潜力巨大。
二、燃油期货基础知识
(一)期货合约
1、合约文本
交易品种 |
燃料油 |
交易单位 |
1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
合约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 - 11:30 ,下午1:30 - 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所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RMG 380船用燃料油(硫含量为I级、II级)或质量优于该标准的船用燃料油(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8%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割单位 |
10吨 |
交易代码 |
FU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2、合约附件
⑴ 交割单位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交割数量必须是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⑵ 质量规定
RMG 380船用燃料油(硫含量为I级、II级)或质量优于该标准的船用燃料油是指由石油制取的烃类均匀混合物,不排除为改善燃料油的某些性能和特点而加入的添加剂。燃料油应不含无机酸和使用过的润滑油,不能含有可能导致船舶使用异常的任何物质。燃料油中不应人为加入可能产生危及船舶安全或对机械操作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损害身体健康、增加空气污染的任何添加物或化学废料。
具体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质量标准
项 目 |
RMG 380指标 |
试验方法 |
运动粘度(50℃,mm2/s) |
不大于380.0 |
ASTM D445 |
密度(15℃,kg/m3) |
不大于991.0 |
ASTM D1298 |
碳芳香度指数(CCAI) |
不大于870 |
ISO8217:2017(E) |
硫含量(m/m,%) I II |
不大于3.50 不大于0.50 |
ASTM D4294 |
闪点(闭口)(℃) |
不低于60.0 |
ASTM D93 |
硫化氢(mg/kg) |
不大于2.00 |
IP570 |
酸值(以KOH计)(mg/g) |
不大于2.5 |
ASTM D664 |
总沉淀物(热老化法)(m/m,%) |
不大于0.10 |
ASTM D4870 |
残碳(m/m,%) |
不大于18.00 |
ASTM D189/ D4530 |
倾点(℃) |
不高于30 |
ASTM D97 |
水分(V/V,%) |
不大于0.50 |
ASTM D95 |
灰分(m/m,%) |
不大于0.100 |
ASTM D482 |
钒(mg/kg) |
不大于350 |
IP 501 |
钠(mg/kg) |
不大于100 |
IP 501 |
铝+硅(mg/kg) |
不大于60 |
IP 501 |
净热值(cal/g) |
不小于9500 |
ASTM D240 |
使用过的润滑油(ULO)(mg/kg)
钙和锌 钙和磷 |
燃料油应不含ULO。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认为燃料油含有ULO: 钙﹥30且锌﹥15 钙﹥30且磷﹥15 |
IP501 |
相容性(级) |
不高于2 |
ASTM D4740 |
⑶ 指定交割油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二)风险管理办法
1、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盘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燃料油期货合约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某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应当予以调整的,交易所在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对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 相关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及交易保证金收取对应如下表:
|
合约标准 |
现行标准 |
D1 |
D2 |
D3 |
D4 |
涨跌停板幅度 |
5% |
X% |
X% |
X%+3% |
X%+5% |
暂停交易 |
收盘时交易保证金 |
8% |
Y% |
X%+3%+2% |
X%+5%+2% |
X%+5%+2% |
暂停交易 |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3、持仓限额制度
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一般持仓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燃料油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二月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50万手 |
25 |
7500 |
7500 |
1500 |
1500 |
500 |
500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限仓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4、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⑴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⑵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⑶ 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⑷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⑸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⑹ 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三)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套期保值是指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进而无论现货供应市场价格怎样波动,最终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并且亏损额与盈利额大致相等,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为一般月份(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和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1、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需递交的材料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上一年度现货经营业绩;
(3)当年或下一年度现货经营计划;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
(4)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预期的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客户需递交的材料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客 户 性 质 |
生产类 |
当年或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相对应的现货仓单或者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 |
加工类 |
当年或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加工订单或购销合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者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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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及其他类 |
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购销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购销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 |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交易所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 套期保值的申请时间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四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
4、 套期保值头寸的建仓时间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前第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四)结算程序及相关规定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 日常结算
交易所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一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有价证券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但亏损、费用、税金等款项均应当以货币资金结清。客户交存有价证券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期货公司会员持客户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提供经客户签章的《客户专项授权书》,但以客户的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客户可以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业务由交易所结算机构负责办理,每日受理截止时间为交易闭市时。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受理时间。
(1)有价证券的种类:
标准仓单以及交易所确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2)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手续
申请:会员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会员以客户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还应当提交经客户签章的《客户专项授权书》,但以客户的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客户可以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验证交存: 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在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将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交易所办理交存手续(具体操作办法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验证交存
(3)有价证券价值的计算方法
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为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有价证券的折扣比率由交易所核定,其中标准仓单的折后金额不得高于其市值的80%。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基准价由交易所核定。
交易所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有价证券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五)交割程序及相关规定
1、保税交割
燃料油期货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燃料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2、检验方法和机构
燃料油入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GB/T4756,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合约。
燃料油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指定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者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选择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确定。买方、卖方和指定交割油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入库时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出库时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交割预报
货主在办理入库申报前,应当妥善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并应当在燃料油入库的15天前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入库申报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入库有效期为交易所批准之日起15天。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调整入库有效期。
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并交纳30元/吨的申报押金。
4、品质预检
货主应当在燃料油卸货入库前,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合约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油品的密度、运动粘度、硫含量、水分、闪点等5个指标进行品质预检,预检合格后再行卸货。
5、入库质量检验
燃料油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舱或者其他运输装载容器内的燃料油(A样)和指定交割油库内原有燃料油(B样)取样并封样,A样分A1样和A2样, 其中A1样指入库燃料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样指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燃料油入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混合后指定交割油库内的燃料油(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燃料油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⑴ 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质量合格,指定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燃料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油库承担;
⑵ 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燃料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⑶ 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质量合格,指定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燃料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油库承担;
⑷ 如A样和B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和库内原有燃料油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燃料油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油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样或A2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即认为A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燃料油的质检报告均为A 样检验报告。
6、交割单证
应当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单、装运港商检证书、海关入库核准单证、保税调和船用燃料油商检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7、燃料油保税仓单有效期设置
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有效期:仓单生效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 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
8、交割流程
交割流程是指期货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保税标准仓单形式,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过程。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通过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交易所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
燃料油的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⑴ 第一交割日
①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②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保税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油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⑵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 的原则,向买方分配保税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⑶ 第三交割日
①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保税标准仓单。
② 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⑷ 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向交易所提交交割燃料油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9、交割结算价格
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10、入出库计量
入库后岸罐静置时间不低于4小时;采用实测密度计算入库后的岸罐收货数量。
出库后静置时间不低于2小时;采用实测密度计算出库后岸罐的存货数量。
对于出库数量低于岸罐最小测量容量,可选择流量计等方式计重。
11、管线要求
燃料油入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指定交割油库应当确保输油管线内的油液充满或者扫空,确保管线内油品品质不影响装卸油品品质,确保管线内油品的充分流动性。入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35摄氏度。
12、交割单位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13、入出库最小量
燃料油入出库的最小量为1000吨。货主与指定交割油库对出库数量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损耗补偿和溢短
燃料油的入出库损耗补偿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库货主补偿指定交割油库,并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与指定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入库损耗补偿=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数量×0.6‰×(燃料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出库损耗补偿=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燃料油入出库时的溢短数量是指入库时或出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或注销重量的差值。入出库时燃料油溢短重量不超过±3%,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油库进行溢短结算。
入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燃料油溢短数量×(燃料油入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15、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支付1元/吨的交割手续费。
仓储费为每天1.4元/吨(含加温费),取消过户费。
16、期货转现货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按照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期转现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易保证金按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计算,货款和保税标准仓单的交付由买方和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所办理。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价。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照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平仓。
期转现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保税标准仓单交付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发票。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发票的,交易所复核无误后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卖方在14:00之后交付发票的,交易所复核无误后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发票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
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应当缴纳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的,每天应当缴纳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为不交发票,应当缴纳货款金额2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