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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规则、识风险,理性投资辛丑年 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5
一、股份代持有风险,投资理性明规则
      北京证监局通过投资者举报了解到,近年某些挂牌公司通过社会上的
非法中介机构或者某些媒体渠道公开或者半公开的方式推介自家股票。在
高收益的诱惑下,某些投资者与挂牌公司相关人员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
约定投资者从挂牌公司高管手里购买公司股票,待挂牌公司公开上市后再
卖出获得高额收益。几年过去,挂牌公司不但不能公开上市,反而因为经
营不善日益陷入困顿。投资人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几经辗转才发现,股票
代持根本不是交易挂牌公司股票的正确方式。股票代持获得的股票权益实
际上很难得到保障,精神和物质上都会遭受重大损失。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国务院批准进行挂牌公
司股票转让交易的唯一合法正规场所。社会上一些非正规中介机构利用群
众不了解新三板交易规则和急于发财、一日暴富的心理,通过公开或半公
开方式鼓动或诱惑缺乏风险意识的投资者与挂牌公司相关人员私下签订
合同,进行股份代持。这是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将来一旦发生
纠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北京证监局提醒:如果您准备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请在评估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和符合投资者门槛基础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进行交易。理性投资,幸福长久!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
    (一)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某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与重大合同,构
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原实际控制人刘某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某上市公
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指使从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刘某、时任法定代表人赵某军为某上市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张某跃分别为某上市公司上述两项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蒋某文、
张某骏、张某 1、张某 2、金某敦、郭某中、张某 3、时任监事郭某、尹某、
陈某卉审议某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并签字确认,为某上市公司上述违法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
      一、对某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罚款 25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50 万元;
      三、对赵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张某跃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蒋某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张某骏、张某 1、张某 2、金某敦、郭某中、张某 3、郭某、尹
某、陈某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二)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某挂牌公司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
行情况报告书》《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
报告(更正后)》《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
件中,未披露名义股东严某、李某勇与某公司的股权代持关系,上述公开
披露文件中关于严某、李某勇持股情况的披露信息及某挂牌公司在《2015
年年度报告》中特别注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内容
均为虚假记载。
      某挂牌公司上述公开文件制作、披露期间,辛某 1 任董事长、董事,
签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李某勇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签
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行某任董事、董事长,签署《公开转让说明书》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知悉股权代持安排,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辛某 2 任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案涉股权存在较大代持可能性的情况下,

签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某挂牌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辛某 1 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李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行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辛某 2 给予警告,并处以 4 万元罚款。
    (三)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某挂牌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关于某资管计划的会计核算不准确,
2016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重大会计估计方法变更,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关
于会计估计方法的披露存在差错。时任董事长傅某为上述事项的最终决策
人员,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某为上述财务报表签发人,时任财务总
监李某为核算财务报告数据的主要负责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某挂牌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傅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高某、李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投资咨询机构违规处罚案例
     (一)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分支机构多名员工在开展证券投资咨
询业务时,使用工作手机,通过微信聊天、朋友圈、群发助手等方式,向
投资人承诺收益,发送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例如“一日游,收益
稳稳地,一天三五点一个月 60%-150%不是梦”“不求翻倍,只寻 60%保底
收益”“预期 60%,肯定没问题”“抢到就是 60%以上的收益”“本次收益预
计 50%以上,买到就是赚到”“最后三天时间,锁仓保底收益 60%+1(预计
翻倍)”“一旦跟上带您称霸股市”“投票的客户下周早盘股票直接通过微
信发给您,会有涨停股票哦”“一天一个板不是吹出来的”“你还在等什么,
加入就是涨停”等。在接受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时,抽查到的 54 名员工的
工作手机,其中 30 部的微信聊天内容被删除。该 30 部手机共有客户 4000
余名,检查当日还存在活跃的信息往来。
      作案手段:向投资人承诺收益,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并且毁
损有关文件和资料。
      案件查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主席令第 14 号)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对其承诺收益、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
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其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罚款。

       案件警示:夸大收益不可信,投资常理不可违。

     (二)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

       违规行为: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部分团队办公场所未向监管机构报备;二是公司存
在多个网站,未在网站公示投资顾问信息;三是公司网站、营销人员在证
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
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个别人员存在承诺收益行为;四是公司
销售投资建议软件,未向客户说明数据来源、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
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和选股方法局限等信息;五是公司在业务推广、服务
提供环节存在大量客户留痕档案缺失情况。
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责令全面整改,暂
停新增客户一年。
     (三)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
       违规行为: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员工承诺收益及虚假宣传;二是个别无证券投资咨
询执业资格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三是客户回访中要求客户严格
执行指令;四是公司对软件存在误导性宣传表述;五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相
关业务档案资料。
      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责令全面整改,暂
停新增客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