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通期货宏观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关于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计划份额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0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我公司发行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冠通期货宏观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成立于2020年10月20日,根据我公司财务投资需求,拟于2021年1月20日开放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份额,且参与后我公司自有资金持有本计划份额比例不超过计划份额总数的20%。
我公司承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资产委托人所持的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不存在损害资产委托人利益的情况,特此告知。
资产管理人: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