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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冠通期货宏观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有资金及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情况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0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冠通期货宏观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01020日成立,截止目前,我司自有资金及关联方参与该产品的份额占产品总份额比例为40.56%

特此通知。


资产管理人: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