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冠通期货-鑫科FOF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1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冠通期货-鑫科FOF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原合同中涉及投资限制及托管人履行应尽义务方面描述不全面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协议签署日期为20200921日,且该协议签署后需要公告5个工作日即生效。

在计划合同中,凡涉及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尽义务方面,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一)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变更主要为:

1)调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

2)调整形式审查。

  (二)变更流程

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冠通期货-鑫科FOF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协议》,通过本公告及定向发布变更协议的方式通知全体资产委托人,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将及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管理人通过公司网站将本次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公告,如委托人对修订内容有疑义请于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如无反馈,视同接受修订内容。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指定联系方式或约定的其他方式获取本次合同变更事项的详情信息。

  管理人咨询电话:010-85356593

  特此公告。

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