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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冠通资管宝怡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意见征询函

发布时间:2024-04-12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冠通资管宝怡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四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中“(一)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的形式达成一致”,现决定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此次变更征询日期为2024412日。

(一)变更的主要内容

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当计划份额赎回、计划终止或分红时,管理人将提取赎回份额或分红份额当期年化收益7.5%以上的20%作为业绩报酬。

修改为:当计划份额赎回、计划终止或分红时,管理人将提取赎回份额或分红份额当期年化收益5.5%以上的20%作为业绩报酬。

(二)变更流程

管理人与委托人、托管人就此次变更事项达成一致,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完成变更。变更生效后管理人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征询意见函5个工作日内(202341923:00之前)以邮件或书面的形式回复变更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全部投资者签署完成补充协议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疑问,请联系:010-85356592

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