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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备案提示(八)20200302

发布时间:2020-03-03

备案提示(八)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管理人应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近期备案核查发现,有私募银行理财产品等私募资管产品参与的资管计划在设立备案时未提交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

请各机构严格落实上述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投资者类型包含私募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或保险资管计划的,产品设立备案时应提交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其他情形可不提交;

2、提交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的,应按照

EXCEL 模板将相关附件上传至备案系统中“产品备案-设立备案表-相关上传附件-穿透后的投资者信息情况”对应位置,EXCEL 模板可从上传处下载;

3、同一只资管计划接受多只私募资管产品参与的,应在同一个EXCEL 模板的不同 Sheet 表中填写。

特此提示。


资管产品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