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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敲交易输送利益洗钱

发布时间:2019-12-13

【案  情】20095月,某期货品种远期合约价格明显偏离正常的交易价格,经调查,某期货公司法人客户X与自然人客户Y(客户Y为客户X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对敲交易,对敲金额25万元。期货公司立即采取紧急事后处置措施,成功冻结客户X和客户Y账户资金,并将该可疑交易行为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客户X和客户Y调整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案例分析】本案中,客户和客户以明显偏离正常的交易价格,在远期合约上进行对敲,其行为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的规定。期货公司据此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可疑交易报告,并及时冻结了客户X和客户Y账户资金,避免了客户通过对敲输送利益。同时期货公司根据《划分指引》第六条“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XY调整为高风险等级,进行重点监控。